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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相關法規等 / 16_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110110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三、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貳、目的: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學習之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二、授課教師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困難及高中職學術基本涵養,實施多元化之彈性評量,

      作為其成績考查的依據。

參、對象:

  各直轄市、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鑑定為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肆、考查原則:

  一、採取個別化評量者,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參照學習計劃總結性評量結果,授

      予學生學分、升級、畢業資格之認定。

  二、任課教師視各科及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決定考試的內容,亦可進行替代性評量。

  三、教師於學期初選擇對其學生有利之成績評量方式。

  四、身心障礙學生無法參加期中、期末考者,接受治療單位提出之課程學分與成績,經本校IEP

      會議審議,提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或任課教師若登載該科通過,該科成績即登記

      為及格。

  五、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學分授予等,則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伍、成績考查方式:

  一、德育成績之考查:比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

  ()學生之各科教學評量,授課教師應依其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參考個別化教育計畫了解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多元化之彈性評量。(其中定期評量佔分15%~25%,以筆試為原則,其他方式為輔;平時考查佔分75%~85%,兩者合計100%)

  ()多元化之彈性評量方式:

    1.縮小考試範圍: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實施測驗。

    2.重複測驗:使用相同試卷再次測驗學生學習表現。

    3.調整原有測驗成績比例: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占之配分比例。

    4.自編測驗: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另行設計測驗卷,作為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成績的依據。

    5.(科別)替代性作業: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作為替代性評量(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的依據。

    6.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如: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口述問答,實際操作…等。

  ()調整及格標準:

    1.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學習特性與限制,得由授課教師依上述多元化的彈性評量方式核算成績,可調整各項考試所占比例,學生皆以60分為及格標準

    2.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40()以上,59分以下,給予補考一次,補考標準比照一般生,得由任科老師斟酌該生能力另行出題。

    3.重、補修教學及評量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訂定。

  ()特殊考場服務:將期初IEP會議訂定之相關考場服務內容會知教務處,請教務處於考試時提

                    供學生需求之特殊考場服務(如報讀、延長考試時間、電腦作答、代填答案

                    卡、放大試卷…等)

  三、體育成績考查:應考量身心障礙之狀況,注重學生之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

陸、本案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章則辦理。

柒、本案經特推會議通過,呈  鈞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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