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110年11月0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三、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貳、目的: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學習之適應能力,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二、授課教師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困難及高中職學術基本涵養,實施多元化之彈性評量,
作為其成績考查的依據。
參、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鑑定為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肆、考查原則:
一、採取個別化評量者,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參照學習計劃總結性評量結果,授
予學生學分、升級、畢業資格之認定。
二、任課教師視各科及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決定考試的內容,亦可進行替代性評量。
三、教師於學期初選擇對其學生有利之成績評量方式。
四、身心障礙學生無法參加期中、期末考者,接受治療單位提出之課程學分與成績,經本校IEP
會議審議,提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或任課教師若登載該科通過,該科成績即登記
為及格。
五、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學分授予等,則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伍、成績考查方式:
一、德育成績之考查:比照「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生之各科教學評量,授課教師應依其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參考個別化教育計畫了解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多元化之彈性評量。(其中定期評量佔分15%~25%,以筆試為原則,其他方式為輔;平時考查佔分75%~85%,兩者合計100%)。
(二)多元化之彈性評量方式:
1.縮小考試範圍: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實施測驗。
2.重複測驗:使用相同試卷再次測驗學生學習表現。
3.調整原有測驗成績比例: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占之配分比例。
4.自編測驗: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另行設計測驗卷,作為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成績的依據。
5.(科別)替代性作業: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作為替代性評量(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的依據。
6.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如: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口述問答,實際操作…等。
(三)調整及格標準:
1.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學習特性與限制,得由授課教師依上述多元化的彈性評量方式核算成績,可調整各項考試所占比例,學生皆以60分為及格標準。
2.學年(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40分(含)以上,59分以下,給予補考一次,補考標準比照一般生,得由任科老師斟酌該生能力另行出題。
3.重、補修教學及評量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訂定。
(四)特殊考場服務:將期初IEP會議訂定之相關考場服務內容會知教務處,請教務處於考試時提
供學生需求之特殊考場服務(如報讀、延長考試時間、電腦作答、代填答案
卡、放大試卷…等)。
三、體育成績考查:應考量身心障礙之狀況,注重學生之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
陸、本案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章則辦理。
柒、本案經特推會議通過,呈 鈞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