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組織章程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
二、教育部頒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二、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並實現教育之目標。
参、組織:
本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委員會,置委員7人,採任期制,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2分之1以上, 本校置主任委員一人(校長),執行秘書一人(學務主任),其餘委員為,由行政人員代表(1人)、普通班教師代表(1人),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1人)、職工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肆、運作方式:
一、性別平等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
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並擔任本委員會對
外統一發言人,委員會行政業務由執行祕書負責執行。
三、教師委員代表由校長自具有性別及婦女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專長並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中聘任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委員產生止。
五、本委員會可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性平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
代理之。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至少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為原則。
伍、職權:委員會應執行下列職責: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從中強化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
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之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 宣導性別平等觀念,並教育教職員工生防範性歧視與性侵犯行為。
十、 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資料及服務工作,並促進性別平等教育學術發展。
十一、 接受並處理性別歧視與性侵犯之申訴事件。
十二、 對申訴者和被控者進行調查裁決,提供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
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十三、 對校內相關單位就性別歧視和性侵犯的預防處置做定期評估。
十四、 設置申訴專線和專用信箱。
十五、 公佈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
陸、申訴程序與處理原則:一、申訴程序如下:
1.本校教職員工生有發生本章程所列情事之一者,申訴者得於事實發生之後六個月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者如果要求不向對造曝露身分時,本委員會不得拒絕之。
2.本委員會召集人在接獲申訴後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調查程序,但最後決定調查時,仍應徵得申訴者之書面同意。
3.本委員會受理申訴後,召集人應視個案之需要,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於成立之日起展開調查,並於三十天內完成調查,向本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4.遇有重大性別歧視與性侵犯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與教學時,本委員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5.為使調查達到客觀公正之目的,調查小組得邀請專業人員參予調查工作及舉行秘密聽證會。
6.雙方當事人均得邀請足資信賴之人士陪同接受調查。
7.調查進行期間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名譽及隱私之秘密方式為之。
8.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礙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9.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該調查委員迴避。應否迴避則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10.申訴者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本委員會得視情況決定之
二、處理原則如下:
1.調查報告交由本委員會做成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裁決主文及理由。
2.前項裁決書應送達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
3.當事人若對裁決結果不服,得以收到裁決書後二十日之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委員會提出再申訴。本委員會得簽請校長另成立特別小組,對調查結果及處置建議,從事審查與評估,同案之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4.對於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本委員會得進行調解。
5.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之方案。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6.調解不成立者,本委員會仍應作成裁決。
7.學校相關單位如否決本委員會裁決書所建議之處置,應附具體理由向本委員會提出說明。本委員會如認為前項理由並不充分,得再次請求該單位採納本委員會之建議。
8.申訴者如有誣陷他人之情事,本委員會得向有關單位建議懲戒。
9.調查期間雙方當事人,本委員會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有對本案一切內容保密之義務。違反者自負對當事人之法律責任。
10.本委員會所做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
11.各申訴案件資料、檔案保存三年,期滿即予銷毀。
柒、本章程經性平會討論陳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註:
ㄧ、本組織章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用詞定義: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 之條件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亦 適用於教職員之相關問題。
附件一: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推行委員會名冊
男性委員5人、女性委員8人,其中女性委員大於1/2符合比例。
委員會職稱 | 姓 名 | 性別 | 學校職務 | 工 作 執 掌 |
主任委員 | 邱嘉增 | 男 | 校 長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召集人統整學校各單位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計劃,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執行祕書 | 瑪紹 彼藺 | 男 | 學務主任 | 學生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調查;性侵害法律觀念之宣導;負責性侵害防治防範之技巧,及校園安全之維護,督導生輔組性教育之推動及宣導。 |
委 員 | 詹坤達 | 男 | 教務主任 | 進行性別教育平等議題融入課程,及相關之教師研習。 |
委 員 | 陳昭惠 | 女 | 總務主任 | 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無性別之校園安空間。 |
委 員 | 吳思儒 | 女 | 輔導主任 | 擬定相關活動之計畫,社會資源運用,相關經費之運用。 |
委 員 | 賴麗伊 | 女 | 教學組長 | 進行性別教育平等議題融入課程,及相關之教師研習 |
委 員 | 王振名 | 男 | 生輔組長 | 學生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調查。 |
委 員 | 潘品姿 | 女 | 輔導組長 | 擬定相關活動之計畫,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
委 員 | 張家菁 | 女 | 訓育組長 | 協辦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
委 員 | 陳彥玲 | 女 | 高中部教師代表 | 協辦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
委 員 | 周臻艷 | 女 | 國中部教師代表 | 協辦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
委 員 | 楊錦勝 | 女 | 護 士 | 協辦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
委 員 | 魏山竣 | 男 | 家長會長 | 協辦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議題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