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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相關法規等 / 12_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12 30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42697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該教育年段延長修業年限:

  ()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期間於同一學期連續三個月以上。

  ()因家庭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

  ()經家長或教師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認為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其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並經學校個案輔導會議確認。

四、申請作業程序與應備資料:

  ()作業程序:

      1、身心障礙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接受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後應指派相關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一年學習輔導計畫,並成立個案評估小組,就相關計畫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提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3、學校得視申請學生狀況,邀請專家學者、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員、學生導師、家長、醫療人員等相關人員組成個案評估小組。

      4、個案評估小組審查通過後,學校檢具申請資料送鑑輔會審議。

      5、鑑輔會召開審議會議,得邀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學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鑑輔會申請:

      1、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公立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

      3、個案評估小組評估報告。

      4、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5、學生申請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

      6、個別化教育計畫。

      7、學生出缺勤紀錄。

五、經鑑輔會鑑定同意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由本府書面核定之,其核定原則如下:

  ()延長修業之年級以當年度原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以一年為限,安置於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學校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安排適合之班級。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以不增加學校班級數及教師數,並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為原則。

六、學校應提供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行政支援,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追蹤學習成效,並應適時修正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七、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相關義務與權益如下:

  ()曾申請本府教科書補助、就學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或其他特教補助者,當年度不得再重複請領。

  ()就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俟鑑輔會安置當年度新生後,再行安置。原學校原班級名額已滿者,由鑑輔會逕行依特殊教育法就近安置至其他適當學校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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