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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章辦法 /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發展委員會 /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桃園市立羅浮高級中等學校

圖書館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01025日行政會報制定公布

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與「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七條」。

二、      宗旨:強化與健全圖書館人員、場地、設備、環境與館藏,並能與時俱進,提供全校師生更優質化、多元化、方便化的服務

三、      職權:

(一)   指導圖書館發展計畫與業務。

(二)   審訂圖書館各項規章。

(三)   協助籌措經費,規劃圖書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四)   各項業務活動之規劃與建議。

(五)   其他有關圖書館工作事宜。

四、      組織:

(一)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圖書館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二) 其他委員由校長聘請下列人員擔任:秘書、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實習處、國中部、會計室等處室主任、設備組長、各領域召集人與學生代表。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三) 圖書館得依業務需求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各項業務之執行。

五、      會議

(一) 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二) 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經校長核准後,由圖書館推動之,並請相關處室、工作小組與教師協助執行辦理。

六、      附則: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規定辦理。

七、      本章程經學校會議議決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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